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經電信總局之許可及換發執照。 經營者對於原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圖、與國外加值業連線及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編碼計畫書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核准。
對於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經營許可執照上的事項若有變更,必須經過電信總局的許可和換發執照。另外,經營者若要變更原先核定的事業計畫書中的系統架構圖、以及與國外加值業連線及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編碼計畫書,也需要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以獲得核准。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公報第111卷第13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當經營者希望對事業計畫書中的系統架構圖進行變更時,必須向電信總局提交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的系統架構圖變更資料,經電信總局審核核准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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