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向電信機構租用之衛星通信地面站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申請拆、移所租設備,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其保管賠償責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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