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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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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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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