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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2.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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