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4 條,根據法條第 3 項的規定,設置業餘電臺者,除臨時電臺外,應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這表示業餘無線電機的設置需要事先經過申請核准,並且必須經過審驗合格才能取得使用許可。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業餘無線電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並確保其安全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想要在某地點設置一個業餘電臺進行無線通訊活動,根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他必須先向相關單位申請架設許可,並接受相應的審驗,取得電臺執照後才能進行使用。這樣的審核程序可以確保業餘無線電的設置和使用符合法規,並且不會對他人造成干擾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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