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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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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
  2. 2.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臺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三等業餘電臺。
  3. 3.設置業餘電臺者,除臨時電臺外,應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4. 4.設置行動式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輸出功率未達二十五瓦特。 二、輸出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五十瓦特以下,且發射頻率之頻段在五十百萬赫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4 條,根據法條第 3 項的規定,設置業餘電臺者,除臨時電臺外,應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這表示業餘無線電機的設置需要事先經過申請核准,並且必須經過審驗合格才能取得使用許可。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業餘無線電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並確保其安全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想要在某地點設置一個業餘電臺進行無線通訊活動,根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他必須先向相關單位申請架設許可,並接受相應的審驗,取得電臺執照後才能進行使用。這樣的審核程序可以確保業餘無線電的設置和使用符合法規,並且不會對他人造成干擾或危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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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