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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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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 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使用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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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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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