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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 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使用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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