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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餘電臺之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2. 業餘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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