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了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這表示在變更設備或地點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驗,並重新換發電臺執照,才能夠使用。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照第19條,取得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的業餘無線電機申請設置臨時電臺時,致使原本的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發生變更的情況,可以免除申請異動的程序。但是在臨時電臺使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停止使用時,需要拆除電臺設備,並回復原設置地點。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想要更換固定式業餘電臺的設備或設置地點,根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並經過審驗合格後才能夠換發電臺執照。而如果是設置臨時電臺並且導致原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變更,則可以免除申請異動的程序,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停止使用時,需要拆除電臺設備,並且回復原設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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