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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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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
  2. 2.第十九條規定,以取得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設置臨時電臺,致有前項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變更情形者,得免申請異動。但應於臨時電臺設置使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停止使用時拆除電臺設備,並回復原設置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了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這表示在變更設備或地點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驗,並重新換發電臺執照,才能夠使用。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照第19條,取得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的業餘無線電機申請設置臨時電臺時,致使原本的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發生變更的情況,可以免除申請異動的程序。但是在臨時電臺使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停止使用時,需要拆除電臺設備,並回復原設置地點。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想要更換固定式業餘電臺的設備或設置地點,根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並經過審驗合格後才能夠換發電臺執照。而如果是設置臨時電臺並且導致原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變更,則可以免除申請異動的程序,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或提前停止使用時,需要拆除電臺設備,並且回復原設置地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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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