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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2.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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