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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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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2. 2.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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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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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