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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但臨時電臺得於申請設置使用時,由主管機關逕予指配。
  2. 業餘無線電人員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但特殊業餘電臺與臨時電臺之呼號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及無重複指配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指配之。
  3.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得申請改配呼號。
  4. 前項業餘電臺呼號一經改配,原業餘電臺呼號予以收回,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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