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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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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或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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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