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均不得移轉、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根據《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均不得移轉、出租或讓與第三人。這意味著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的許可證和執照是不得轉讓給、出租給或讓與給第三人的。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無線廣播電臺的合法運作和管理,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例如,如果一所學校決定停止運營無線廣播電臺,則不能將許可證和執照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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