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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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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停播時,除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報外,應同時向主管機關繳銷其電臺執照,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用權,其發射機除讓與他人者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封存或監銷、監燬。
  2. 2.電臺將前項之發射機讓與他人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電臺停播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報,同時向主管機關繳銷其電臺執照,並且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權,並對發射機進行封存或監銷、監燬。這條規定了電臺停播時的程序和相應的行政處理。對於第二項規定,如果電臺要將發射機讓與他人,需要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參考資料為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且在案例中需要舉出相關的違規情況或措施。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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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電臺停播時,除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報外,應同時向主管機關繳銷其電臺執照,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