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電臺停播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報,同時向主管機關繳銷其電臺執照,並且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權,並對發射機進行封存或監銷、監燬。這條規定了電臺停播時的程序和相應的行政處理。對於第二項規定,如果電臺要將發射機讓與他人,需要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參考資料為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且在案例中需要舉出相關的違規情況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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