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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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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發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四、工程主管資歷表。 五、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2. 2.前項申請架設許可審查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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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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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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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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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電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架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