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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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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設置及維護責任分界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二)建築物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建築物引進光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纜配線箱之光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二)建築物未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物之電信設備光或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2. 2.前項責任分界,如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及附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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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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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第 6 條規定:「前條之設置及維護責任分界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