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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2. 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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