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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造人或所有人應設置下列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 一、電信引進管。 二、電信室:須設置電信室者,應備有電表設置位置及電源引接線、總配線架(板)、用戶側端子板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備有總配線箱、用戶側端子板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 三、自用戶側端子板後之電信管箱設備、電信配線線纜、宅內配線箱及電話插座等設備。 四、須引進光纜之建築物者,應增設以下設備: (一)光終端配線架。 (二)用戶側光纜配線箱(盒)。 (三)用戶側光纜配線箱(盒)至宅內配線箱、支配線箱或單獨所有權建築物主配線箱之光纜。 (四)宅內配線、出線匣及資訊插座等設備。
  2.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前項建築物內提供電信服務時,應設置下列電信設備: 一、銜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引接電信電纜或光纜。 二、經營者端子板或光纜配線箱(盒)。 三、必要之電信機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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