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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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傳播業應備置簿冊登載前條應公告事項,並供查閱。 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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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8 條,電信業、傳播業應備置簿冊登載應公告事項,並供查閱。簿冊可以使用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的方式代替。 舉例:2019年修正的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8 條 根據這項修正,電信業或傳播業應使用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相關設備,供當事人查閱相關文件,使其更方便取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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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