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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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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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當電信業或傳播業終止業務時,必須在終止事由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填寫申請書向相關管理機構(本會)申請終止登記。同時,申請時必須根據施行細則的規定,陳報終止後處理個人資料的方法,並經核准後進行銷燬或移轉。 在申請處理過程中,若申請文件存在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的情況,管理機構應當限期通知補正。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電信公司決定終止業務,根據該法條,他們需要在終止後的一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終止登記,並且報告他們將如何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如果申請書不完整,管理機構會要求公司進行補正以符合法規要求。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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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