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 二、電信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公眾電信網路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實務101台上3287: 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若非出於不法目錄音,不只阻卻違法,且因屬保全證據之必要實施作為,所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 美國法虛偽朋友理論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三款:一方同意之通訊監察。 美國法「虛偽朋友理論」
poyuchen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16號判決) 實務上向來認為這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近年判決還可參考103台上1352號、104台上1210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