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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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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8條,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者,可能會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這表示非公務員如果私自洩漏或交付監察通訊所得的應秘密資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根據我對法規的了解,職務或業務之知悉或持有情況,需符合特定法律之規定,且必須經合法途徑獲得相關資訊,才能被視為符合該條款的範疇。不過我很抱歉,我並沒有對此條的最新相關範例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分析。

立法沿革 1

(0880622 制定)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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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8 條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