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8 條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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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8條,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者,可能會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這表示非公務員如果私自洩漏或交付監察通訊所得的應秘密資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根據我對法規的了解,職務或業務之知悉或持有情況,需符合特定法律之規定,且必須經合法途徑獲得相關資訊,才能被視為符合該條款的範疇。不過我很抱歉,我並沒有對此條的最新相關範例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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