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2. 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3. 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