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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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 2.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 3.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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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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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增訂)
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協商條文通過。
- 通訊監察名詞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法規
(103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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