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面站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電信總局得隨時加以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他人通信時,電信總局得令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報請交通部撤銷其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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