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30

快速跳轉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機器設備使用情形。 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得委任電信總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工程評鑑,並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評鑑結果公告週知,相關評鑑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攜帶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核機器設備使用情形。 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