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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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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及工程主管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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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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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及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