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及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統一格式。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問題的具體法律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