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站經營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前項公司之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根據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地面站經營者必須以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上的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且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同時,該公司的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的電信法,特別是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例如,根據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五分之一。這表示地面站經營者必須遵守這個限制,並且符合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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