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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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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
  2. 2.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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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