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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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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的解釋如下: 1.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的規定,經營者需要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和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供備查。 2.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根據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業務、財務和電信設備的報表,經營者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檢查。 以上解釋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並非專業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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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