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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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交通部發給特許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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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12條和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所述,電信事業是指獲得交通部特許或許可執照後,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的事業。例如,違反電信法第12條所規定的電信事業,需依法遵守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的相關規定,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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