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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9.18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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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交通部發給特許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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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時,應製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書 (格式如附件) ,載明所查獲確定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違規事實、電話號碼、電信服務種類、處分停止電信服務期間等,送達受處分人,並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2 卷 3 期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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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覆作成該行政處分之廣告物主管機關。 ┌──────────────────────────────┐│廣告物主管機關表: │├──────┬───────────────────────┤│一 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 │├──────┼───────────────────────┤│二 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三 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四 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 (市) 為主管││ │廳、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備註: ││ (一) 省 (市) 政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 (二) 縣 (市)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 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 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9.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