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覆作成該行政處分之廣告物主管機關。 ┌──────────────────────────────┐│廣告物主管機關表: │├──────┬───────────────────────┤│一 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 │├──────┼───────────────────────┤│二 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三 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四 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 (市) 為主管││ │廳、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備註: ││ (一) 省 (市) 政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 (二) 縣 (市)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 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 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