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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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時,應製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書 (格式如附件) ,載明所查獲確定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違規事實、電話號碼、電信服務種類、處分停止電信服務期間等,送達受處分人,並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2 卷 3 期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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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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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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