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簡稱 PLB)型式認證之廠商,應於該器材標示持有者須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資訊登錄,未依規定登錄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字樣。
  2. 為使用而持有前項器材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亦同。
  3. 使用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持有者,經交通部航港局或執行搜救之機關發現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之情形,應提供器材識別碼及個人資料供執行搜救之機關作成紀錄通知主管機關,且持有者應辦理登錄後始得繼續使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0-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