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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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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該條規定來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是為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等特殊情況,可能會經主管機關核准,所以不在此限。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研究機構要製造一種新型的射頻器材進行科學研究,可能就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製造,而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

  • 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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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