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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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