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