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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准。
  2.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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