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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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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准。
  2. 2.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法規及參考資料條文來看,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了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也再次強調了這一點,並且對違反此規定者作出了限期拆除或改善、罰款等處罰。 參考資料中針對無線電頻率違規的案例提供了具體的裁決內容,例如未經核准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違法使用特定的無線電頻率等,並且根據相應的法條進行了罰款和器材沒收等處罰。 至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2 條,其中涉及了不須電臺執照的射頻器材使用規定,以及對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的處理措施。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共通信的秩序和安全,並對可能對飛航安全構成風險的行為作出規範。 總的來說,這些法條和相關的裁決案例都旨在維護電波使用的秩序和安全,並且對違規行為者作出了明確的處罰和處理措施。

  • 認證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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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