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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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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應即檢具相關證照及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具結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或註銷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指出若有需要損失或遺失電臺執照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應當立即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警察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是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向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或註銷事宜。 參考資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3條。

  • 具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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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應即檢具相關證照及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