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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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