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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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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經營許可執照: 一、申請製造業務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切結書。 二、申請輸入業務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2. 2.為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須先經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文件者,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3. 3.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應檢具文件不全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4. 4.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5. 5.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換(補)發申請書及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經營者未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照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新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繼續經營。
  6. 6.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申請,得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其所隸屬公會或他人辦理。
  7. 7.申請經營許可及經營許可執照,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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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駁回名詞
  •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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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及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