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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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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建設固定通信網路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2. 2.前項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通信網路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經營者應依其網路建設計畫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異動項目時,應敘明理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准。
  3. 3.前項通信網路之增設或變更涉及營業服務項目之新增或異動時,應於網路建設計畫載明服務項目及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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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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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1 條規定:「經營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建設固定通信網路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前項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通信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