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