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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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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2. 2.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的規定,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且所提報的各項資料不得有虛偽的記載。這是確保經營者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真實資料的重要規定。 主管機關有權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而經營者則不得拒絕提供。這顯示了主管機關對於經營者相關資料的取得具有強制力,以確保監管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以上資料來自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並且說明了經營者應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主管機關的相關權限。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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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