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的規定,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且所提報的各項資料不得有虛偽的記載。這是確保經營者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真實資料的重要規定。 主管機關有權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而經營者則不得拒絕提供。這顯示了主管機關對於經營者相關資料的取得具有強制力,以確保監管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以上資料來自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並且說明了經營者應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主管機關的相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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