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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2.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3.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4.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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