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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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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對其使用者應於開始營運時提供查號服務;對他經營者之使用者,其開始提供查號服務之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查號服務之項目,至少應包括一○四、一○五及一○六之服務。
  2. 2.經營者間應相互提供查號服務所需之用戶資訊。但用戶要求保密之資訊,不在此限。
  3. 3.前項用戶資訊之提供及查詢,應依互惠之原則辦理。
  4. 4.提供查號服務之收費,不得超過查號服務之成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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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8 條規定:「經營者對其使用者應於開始營運時提供查號服務;對他經營者之使用者,其開始提供查號服務之時程,由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