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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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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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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
認證
、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
主管機關
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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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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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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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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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市內網路業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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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途網路業務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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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際網路業務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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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電路出租業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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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號碼可攜服務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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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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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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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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