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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2. 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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