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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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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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11 條,其要求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應予保密,不得外洩。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電信使用者的隱私和個人資料安全。一個符合該法條的案例是,2019年電信公司A的員工在查詢客戶資料時,將客戶的個人資訊外洩給了第三方,這樣的行為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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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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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