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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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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11 條,其要求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應予保密,不得外洩。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電信使用者的隱私和個人資料安全。一個符合該法條的案例是,2019年電信公司A的員工在查詢客戶資料時,將客戶的個人資訊外洩給了第三方,這樣的行為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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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外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