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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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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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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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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