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 2.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 3.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這表示當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時,電信事業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并按月結算。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從前述的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九十一年五月電信費帳單中找到。該資料顯示了電信事業對於電信使用者資料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作為本條規定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