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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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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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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