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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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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2. 2.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電信事業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法向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根據這些規定,電信事業應該在查詢使用者資料時敘明其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3 條 範例: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司法機關因調查犯罪需要向電信事業查詢某個嫌疑人的通訊記錄,因此依法敘明法律依據後向電信事業提出查詢。

  • 偵查名詞
  • 證據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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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