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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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電信事業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法向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根據這些規定,電信事業應該在查詢使用者資料時敘明其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 3 條 範例: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司法機關因調查犯罪需要向電信事業查詢某個嫌疑人的通訊記錄,因此依法敘明法律依據後向電信事業提出查詢。
- 偵查名詞
- 證據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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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